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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, 2024 9:37:01 GMT
环境的 2017年底,随着第9,179号联邦法令的发布,对第6,514/08号法令进行了修订,规定了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,并规范了联邦层面的环境行政程序。该规范被称为“环境罚款给予60%折扣的法令” [1],“环境罚款转化为服务的法令” [2],甚至被称为“环境罚款给予60%折扣的法令”。环境犯罪”。[3] 这个简短的分析旨在强调该标准的一些新功能并提供一些澄清,但并未穷尽该主题。关于上述标题,我们立即澄清:a)该法令给予折扣——但是,在其更改之前,折扣已经提供,尽管是在其他级别;b) 该法令允许将罚款转化为环境服务——这种情况在新措辞之前也是可能的;c) 该法令不给予环境犯罪罚款折扣;我们处理的是行政程序,因此只处理环境行政责任。 也就是说,我们看到第 9,179/17 号法令对第 6,514/08 号法令提出的修改在第 139 条及后续条款中得到了确定。 经修订的第 139 条规定了“国家环境系统 Sisnama 一部分的联盟机构和实体发布的环境罚款转换计划”。该计划试图使环境罚款的支付变得有效——其中大部分没有被征收—。 —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这一变化的创收性质。一方面,如果罚款的原值大幅减少(折扣 35% 或 60%),收入将有效进入环境部的金库,从而加强这个陷入困境的预算区域。 第 140 条对要转换的环境服务提出了新的特征。文中指出的清单几乎允许所有类型的环境服务——考虑到“环境罚款转换计划”的预期范围,这是必要的。另一方面,必须强调与农村环境登记处的联系,该登记处还提出了该法令的新措辞,表明农村财产上的原生植被 WhatsApp 号码 恢复必须在中非共和国登记的地区进行(文章140,§2)。 根据新第 140-A 条的措辞,“环境罚款转换计划”的成功与公共和私人实体参与环境服务的准备和执行密切相关。它提议公开呼吁提出和执行将被视为“官方环境服务”的项目。从现在起,除了政府机关和机构外,民间协会、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也将能够提出或执行项目,并通过新法规创建的机制提供资金。 第 141 条的新措辞给环境服务项目带来了重大变化,确定“不可能将罚款转换为修复因违规行为本身造成的损害”。如果第6,514 号法令之前的措辞[4] / 08 允许将罚款转换为“因违规本身而进行的工程或恢复活动”,但现在已明确禁止。 从理论上讲,有了这样的排除,当拟议的环境服务与修复退化地区的民事责任相混淆时,环境管理程序中不断发生的混乱就可以得到解决。现在,这将不再可能:修复所造成损害的义务(民事责任)将独立解决[5],公共当局可能实施行政制裁(行政责任)——这完全是由于非- 遵守规范。 按照划分环境责任范围的同一思路,第 142 条第 1 款(新措辞,重复现已修订的第 143 条第 2 款)表明,“无论罚款金额多少,被罚款方有义务以彻底修复其造成的损害。” 简而言之:修复环境损害与民事责任挂钩;简单罚款即可追究行政责任。 第142条的新措辞提出了环境行政程序的相关变化:根据之前的措辞,转换请求应在提出答辩时提出转换请求[6];从现在开始,您的请求将一直有效,直到最终辩论为止。 新的第 142-A 条规定了违法者为了转换简单罚款而必须做出的“选择”:当选择以自己的方式开展环境服务时 – 已达到第 140 条的目标,经环境部门评估后机构 – 他将获得环境罚款综合价值 35% 的折扣(第 143 条第 2 款第 I 项)。如果选项是“坚持”并为之前选定的项目提供财政支持(第 140-A 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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